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宏全鋼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鼎煬
許梁阿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係就本院判決之全部聲明不服,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