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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9號

確認通行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李言孫

上訴人
王勝發
上訴人
王正宗
上訴人
王新貿
被上訴人
林黄惜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代理人
張幸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王勝發、王正宗、王新貿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原告即被上訴人於原第一審之訴,本院據此核算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第一審判決確認被上訴人需役土地之面積而核定之,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即徵收26,002元。

二、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上訴費為26,002元,因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9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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