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0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李莉玲

原告
辰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綾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張建中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本件原告係依其與被告間就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3/100,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794建號建物(權利範圍33/100,下稱系爭建物)之借名登記契約,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及建物移轉登記予原告,系爭土地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042,270元(計算式:3,500元×2,634平方公尺×33/100)、系爭建物111年房屋稅課稅現值1,156,056元【計算式:(非自住8,200元+營業3,495,000元)×33/100),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98,326元(計算式:3,042,270元+1,156,0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扣除原告已繳31,492元,尚應補繳11,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