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6號

給付分配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王鏡明

上訴人即

被告
仁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台勝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文忠

林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9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