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松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錦銓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汯益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珠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錫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12,1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所負者為不真正連帶義務,於任一上訴人給付時,於其繳納範圍內,他上訴人即免給付義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汯益開發有限公司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