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0號
- 原告
- 东莞市捷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郑佑群
- 被告
- 美麗氫水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武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麗氫水科技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58,119.57元,折合新臺幣10,997,852元(以民國112年4月7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折算新臺幣30.71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