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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6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徐沛然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泰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友欽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淑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係就本院判決之不利部分聲明不服,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3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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