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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1號

返還房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范嘉紋

上訴人
即被告
古城新生投資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方嘉裕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撥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塗美珠

許靖旻

陳憲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9月1日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經本院於114年9月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13萬2,120元及上訴理由,此項裁定業於114年9月10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嘉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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