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古城新生投資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方嘉裕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撥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君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塗美珠
許靖旻
陳憲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9月1日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經本院於114年9月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13萬2,120元及上訴理由,此項裁定業於114年9月10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