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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張佳燉

  • 當事人
    周忠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周忠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即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1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發布日期之翌日起3個月,而依聲 請人所提出該公示催告,該公示催告之發布日期為民國111 年3月11日,是至111年6月11日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聲 請人本應於111年9月11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112年6月30日方為聲請,已逾法定期間,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庭法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1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源隆行 陳昭幸 台中商業銀行埤頭分行 111年2月25日 33,000元 BT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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