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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李昕

聲請人
三愛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堯
代理人
梁秀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李昕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14號       編 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三愛服裝有限公司曾俊堯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伸港分行 111年9月30日 36,650元 U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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