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號
- 聲請人
- 三愛服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俊堯
- 代理人
- 梁秀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李昕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14號 編 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三愛服裝有限公司曾俊堯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伸港分行 111年9月30日 36,650元 U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