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姚銘鴻
- 原告鍾淑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鍾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所示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欄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莊何江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760 戶號2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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