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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李言孫

  • 原告
    劉張水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劉張水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次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8號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則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准予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201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益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8584-6 1 1000 2 益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8585-8 1 1000 3 益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8586-0 1 1000 4 益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8587-1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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