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李言孫
- 原告劉珮如、劉張水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劉珮如 代 理 人 劉張水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次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0號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則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准予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203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益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8588-3 1 1000 2 益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8589-5 1 1000 3 益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8590-1 1 1000 4 益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8591-3 1 10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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