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4號
- 聲請人
- 吳嘉翔即建宏電氣工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4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盛倫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蔡志強 台中銀行和美分行 111年8月5日 620,000元 HIA0000000 002 盛倫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蔡志強 台中銀行和美分行 111年8月5日 177,800元 HI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