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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范馨元

  • 當事人
    羅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洪聖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羅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鴻 代 理 人 洪聖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法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4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瑋銘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 林銘儀 華南銀行彰化分行 111年9月5日 7,875元 R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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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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