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林芳誼、卓越物流包裝股份有限公司、林正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林芳誼 相 對 人 卓越物流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清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1年11月3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第2項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積欠工資,自112年1月至10月止,分10期給付,每月15日(遇假日提前至工作日)匯入勞方薪轉帳戶中,每期金額為新臺幣1,890元,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數到期」之內容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前經彰化縣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所示。詎相對人不履行該調解內容所載私法上之給付義務,聲請人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相符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附卷可稽,揆諸首段說明,本院自應裁定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