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鍾孟容
- 法定代理人李瑞慈
- 上訴人生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生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 法定代理人 李瑞慈(即清算人) 譚鍾瑜(即清算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武世雄(VO THE HUNG)間請求給付工資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5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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