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鴻都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小瓊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鑫龍
- 訴訟代理人
- 謝博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鑫龍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依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120元(計算式:25,250元×8月+25,250×6%×8月=214,12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