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姚銘鴻
- 原告李國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54號 原 告 李國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馥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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