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蔡佳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9號 原 告 蔡佳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隆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2,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7元(依勞動事件法第條規定暫免徵三分之二)。 (二)原告本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起訴狀繕本二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