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
    謝仁棠

  • 原告
    蔡佳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9號 原 告 蔡佳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隆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2,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7元(依勞動事件法第條規定暫免徵三分之二)。 (二)原告本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起訴狀繕本二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文新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