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9號
- 上訴人
- 長泓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重義
- 被上訴人
- 林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下同)284,222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均廢棄」。是上訴人就財產上請求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8,718元(計算式:1,032,940元-284,222元=748,7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925元;就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75元(計算式:14,925元+6,750元=21,67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14,925元,尚應補繳6,75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