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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3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王鏡明

聲請人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劉玉平
相對人
強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惟未依非訟事件法規定繳納聲請費暨其他應行補正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以112年補字第98號裁定限期十日內補繳及補正。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3月20日已收受上開裁定,有送達回證可憑,惟迄未補繳(正),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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