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3號
- 聲請人
-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 法定代理人
- 劉玉平
- 相對人
- 強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惟未依非訟事件法規定繳納聲請費暨其他應行補正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以112年補字第98號裁定限期十日內補繳及補正。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3月20日已收受上開裁定,有送達回證可憑,惟迄未補繳(正),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