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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0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3 日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周柏成

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鏡安即圭朗商行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黃鏡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二、依上開查詢結果,聲請改列債務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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