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周柏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0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周柏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鏡安即圭朗商行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 第2項定有明文,參其立法理由,即為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 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依同法第513 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鏡安即圭朗商行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被繼承人黃鏡安之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㈡依上開查詢結果,聲請改列債務人」。然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條文,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