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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61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3 日

債權人
大洲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三木

上列債權人大洲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劉俊華即茂輝鐵材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大洲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劉俊華(住彰化縣○○市○○里○○路000巷00弄0○0號1樓)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三、確認本件聲請狀附表編號1、3、4、6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倘有錯誤,請併聲請更正之(蓋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利息自提示日起算)。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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