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柯文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717號 債 權 人 柯文森 上列債權人柯文森因與債務人勝宏企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柯文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債務人勝宏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併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資料省略)(依聲請狀所載經查其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查詢結果,其法定代理人非黃秋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