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胡學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11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昕泰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昕泰工程行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昕泰工程行為合夥商號,具有當事人能力,其商號登記地址設於雲林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 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