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李德芳即至強冷氣工程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459號 債 權 人 李德芳即至強冷氣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李德芳即至強冷氣工程行因與債務人張振發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向主管機關申請並提出奇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歷史資料,代表人為張振發)。 二、呈上,並提出債務人張振發之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