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5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555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代理人
- 江承祐
- 債務人
- 翊捷工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 債務人
- 人 黃仁德
- 債務人
- 黃文炎
林佩吟
一、債務人翊捷工業有限公司、黃仁德、黃文炎、林佩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229,3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1555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001 19,571元 112年8月3日 2.595 112年9月4日 002 177,169元 112年8月3日 2.595 112年9月4日 003 1,067,653元 112年7月30日 3.293 112年8月31日 004 1,965,000元 112年7月28日 3.223 11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