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嘉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8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梁期富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且此項能力之欠缺,性質上無從補正。 二、經查,債務人梁期富已於民國107年4月20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自無當事人能力,並屬無從補正者,債權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梁期富核發支付命令,即為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