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9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雅比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資三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948號 債 權 人 雅比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資三德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教育部最新聘任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校長資料,併陳報債務人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