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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9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1 日

債權人
雅比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資三德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教育部最新聘任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校長資料,併陳報債務人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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