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431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因與債務人劉怡廷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請求之債務人為「劉怡廷」或「昕泰工程行」?倘為「劉怡廷」(住彰化縣○○鎮○○里○○巷00號),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及對其請求之債權釋明文件,倘為「昕泰工程行」,請提出其為獨資或合夥之文件,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資料。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