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847號
- 債權人
- 台灣三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荒川亨
上列債權人台灣三住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百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三住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所陳報債務人三住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死亡,請補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資料併提出債務人三住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到院。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