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宋耀明
- 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顏國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15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顏國政 上列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LUN SOKHA(中譯:龍淑巧)(即何在勝之繼承人)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請求(含程序費用)是否限於「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民法第1153條參照) 二、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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