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8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89號
- 債權人
- 馬克儉即藤野商行
- 債務人
- 御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竣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05,5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附表編號2~5之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2年度司促字第001789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號 (新臺幣) 001 111年12月30日 228,484元 111年12月30日 PN0000000 002 111年12月31日 350,000元 112年2月17日 PN0000000 003 111年12月31日 300,000元 112年2月17日 PN0000000 004 111年12月31日 350,000元 112年2月17日 PN0000000 005 112年1月5日 577,081元 112年2月2日 P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