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周柏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9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周柏成 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李孟翰即捷登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於聲請事項⑵其中新臺幣13,733元之違約金起算日繕打為自「111年6月2日」起算與附表所繕打自「111年12月25日」算前後不符,請查明並更正正確之違約金起算日。 二、請補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毋庸附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