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周柏成、李孟翰即捷登企業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9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周柏成 債 務 人 李孟翰即捷登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0,883元,及其中①新臺幣31 7,150元自民國111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②新臺幣13,733元自民國1 11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