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乙○○、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45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丙○○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丙○○為未成年人,請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送達 地址(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 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