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陳勝宏
- 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坤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6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蔡坤儒 上列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鼎盛鈞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狀尾代理人蔡坤儒之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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