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56號
- 債權人
- 楊順淵即小淵水果行
上列債權人楊順淵即小淵水果行因與債務人李武賢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楊順淵即小淵水果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李武賢(住彰化縣○○鎮○○路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乙份(記事得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促字第256號
上列債權人楊順淵即小淵水果行因與債務人李武賢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楊順淵即小淵水果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李武賢(住彰化縣○○鎮○○路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乙份(記事得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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