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楊順淵即小淵水果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56號 債 權 人 楊順淵即小淵水果行 上列債權人楊順淵即小淵水果行因與債務人李武賢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楊順淵即小淵水果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李武賢(住彰化縣○○鎮○○路000號)個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乙份(記事得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