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812號
- 債權人
- 新富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鐘俊洲
上列債權人新富濠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辜明政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新富濠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辜明政(住彰化縣○○鎮○○里○○路0號1樓或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或雲林縣○○鄉○○路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胡裕華(住彰化縣○○鎮○○里○○路0號1樓或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
三、敘明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辜明政、胡裕華應「連帶」給付。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