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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0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4 日

債權人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債權人
長春藤全球健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前列二人共同

上列債權人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因與債務人施卉蓮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核各債權應屬獨立,應繳新臺幣1,000元,扣除已繳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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