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賴玟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330號 債 權 人 賴玟龍 上列債權人賴玟龍因與債務人全鈺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賴玟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相對人為何?(究係為全鈺股份有限公司?黃泰洺即黃煌富?或請求全鈺股份有限公司?黃泰洺即黃煌富連帶給付?) 二、倘請求相對人為全鈺股份有限公司,因該公司業已解散,請補正其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 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 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 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 代理人)。 三、提出自民國109年11月2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倘無依據,請 更正自票據退票日即民國109年11月24日起算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