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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33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0 日

債權人
賴玟龍

上列債權人賴玟龍因與債務人全鈺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賴玟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相對人為何?(究係為全鈺股份有限公司?黃泰洺即黃煌富?或請求全鈺股份有限公司?黃泰洺即黃煌富連帶給付?)

二、倘請求相對人為全鈺股份有限公司,因該公司業已解散,請補正其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提出自民國109年11月2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倘無依據,請更正自票據退票日即民國109年11月24日起算利息。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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