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胡振新即全威企業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470號 債 權 人 胡振新即全威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胡振新即全威企業社因與債務人許捷瑋即勁威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胡振新即全威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請求自民國111年12月22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利息應自債權人催告債務人限期清償屆滿之翌日起算;兩 造如未約定,得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二、確認債務人勁威企業社之負責人姓名:許「捷」瑋是否有誤? 三、以上如有誤載,請補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毋庸 附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