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林永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47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永發 上列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志龍(即陳 彩雲之繼承人)等六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陳彩雲之繼承系統表。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彩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全部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記事欄得省略),並陳報該繼承人姓名、住居所資料,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等文件。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毋庸附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