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林永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47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永發 上列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志龍(即陳 彩雲之繼承人)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彩雲之繼承系統表。 二、查報其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