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林旆君、黃祥瑋即瑋勝工程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9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林旆君 債 務 人 黃祥瑋即瑋勝工程行 黃喬琪 黃崴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1,419元,及自民國111 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28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112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769,01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425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111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