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6號
- 債權人
- 許淑君
上列債權人許淑君因與債務人御境錢塘網路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淑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請求新臺幣29,167元之資遣費之依據及其計算式。
三、請提出債權釋明資料(如在職證明等)。
四、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御境錢塘網路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10年6月21日經授中字第1103336581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