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陳英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650號 債 權 人 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盧彥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者,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盧彥璋發支付命令,然依其提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資料,無從認定確有抵押債權之存在,支票影本則為第三人謝沂臻所簽發,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二、所載事項,亦無從推得債務人盧彥璋與第三人謝沂臻就上開債務負連帶之責,故本件債權人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盧彥璋之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