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金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93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馮士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馮士畯之戶籍業經遷至員林戶政事務所永靖辦公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顯屬為債務人送達處所不明而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